近日,晋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全市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通知》指出,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补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后的差额。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可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民政部门经过审核把关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理由。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