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出台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记者尚东霞 实习记者付一丹) 8月3日下午,记者从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出台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会上就该条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机动车停车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难点。随着晋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停车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据悉,截至目前,晋城市中心城区小型汽车保有量约为17.4万辆,停车泊位总数约为15.39万个,按照文明城市车位配备1:1.2的比例要求,停车泊位缺口依然很大。因供给能力短缺、智慧化管理水平不高、车辆停放不规范、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均衡等因素,造成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且已成为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

此外,经过广泛深入调研,记者发现机动车停车问题目前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新建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量闲置的问题;二是老旧小区、中心商圈、医院、学校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既有停车需求快速增加导致的停车供给不足、停车场配套规划建设滞后的因素,也有停车管理执法主体多且职能分散、违停执法不严、停车泊位利用不充分、市民停车收费意识薄弱等因素,因此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治等手段来系统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据了解,2022年6月23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停车条例》)。2022年7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停车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内容上看,《停车条例》共设六章四十六条,从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两方面对停车管理作了规定。内容包含总则,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条例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等相关活动。

从部门管理职责上看,由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停车场建设管理,《停车条例》规定,晋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晋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严格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针对经营主体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停车条例》第三章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明确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业主共有场地等不同投资主体的经营主体确定方式;明确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推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居住小区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业主享有出售或者出租优先权,不得只售不租,仍有剩余方可向社会开放。

此外,《停车条例》还分别对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和设置地桩、地锁等阻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编辑:付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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