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记者尚东霞)3月14日,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晋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该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晋城市顺鑫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2023年4月2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晋钢东区一辆太原牌照的商务车上载有汾酒,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立即赶到案发现场,车辆驾驶员和涉案车辆已被晋城巡警控制,现场涉案商品有各类汾酒共61箱。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汾酒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涉案汾酒属晋城市顺鑫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有同类型系列汾酒,非法经营额共计140628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汾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汾酒,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晋城市城区翔宇副食生活便利店等39家经营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系列案

2023年6月中旬,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不断接到投诉举报,称购买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7月1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集中行动,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配合下,对46家经营户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共有39家经营户销售的3687粒电池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假冒电池均为流动游商主动送货上门,商户每次购进数量30到50粒不等,货值几十元。截止案发日,上述39家经营户共销售1658粒,违法经营额共计13594.5元,违法所得678.3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678.35元,罚款13594.5元的行政处罚。

(三)晋城市城区棉花土产销售部等2家经营户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及配件案

2023年5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燃气灶具专项整治,检查发现晋城市城区棉花土产销售部在经营场所摆放的7台家用燃气单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货值金额230元;晋城市城区三辉消防器材销售部销售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经检测,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102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泽州县下村镇成庄小镇鸡公虾婆店强制消费者购买餐具案

2023年4月6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下村镇成庄小镇鸡公虾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配置消毒柜等餐具清洁设备,为消费者提供的餐具均为收费餐具,未发现其他餐具。

经查,自2022年3月起,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时未配置餐具消毒设施,强制消费者购买收费餐具共14373套,销售金额14359.71元,违法所得为2871.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446.33元的行政处罚。

(五)山西永安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3月,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公司调度楼在用曳引式客梯(TKJ100011.0-VVVF)的机房内存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不全、盘车手轮随意丢放、照明灯具悬空脱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未经维保人员签字等情况,该电梯维保单位为山西永安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永安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高平市鑫德副食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称高平市南城办辖区范围内某两个门市部销售的葱油拌面、火鸡面疑似篡改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经过摸排走访和细致调查,发现以上涉案商品均来自高平市鑫德副食经销部,遂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化学原料对销售的临期商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擦拭后,标注新的虚假生产日期,共篡改生产日期葱油拌面37袋,火鸡面9盒,货值金额共计11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高平市痔瘘专科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2年10月27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痔瘘专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在手术室柜台内存放有无外包装的紫丹活血胶囊2板(批号为20031801、有效期为30个月),无外包装且瓶体上仅标有“天津速效救心丸”字样的产品1瓶(内有7粒)。

经查,上述紫丹活血胶囊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速效救心丸批号为611214,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

高平市痔瘘专科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紫丹活血胶囊和使用未标明有效期和批号的速效救心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药品种类、数量及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并处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阳城县城鑫钻珠宝店黄金未明码标价及五一活动期间销售黄金虚假减价案

2023年5月1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阳城县南关村步行街6号楼1层门牌为“中国黄金”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明码标示黄金价格,也未公示黄金每日克价。该店经营场所悬挂有吊旗,吊旗正面内容为“中国黄金五一婚庆季 黄金珠宝大惠战4月26日—5月4日”,吊旗背面有“黄金惊爆价每克直降51元”等宣传内容。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8日的销售单据,发现该店在此期间销售的黄金单价均为498元,未按照其宣称“黄金惊爆价每克直降51元”的优惠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56.23元,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王某红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2023年7月26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县公安局提供的有关信息,依法对王某红食品黑窝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豆油、芝麻油、芝麻香精勾兑成芝麻香油用于销售,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王某红存放的芝麻香油进行当场取样检测,检测结论为油酸、亚油酸、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有关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3年5月25日,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终端用户违规收取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表具)费用。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当事人共违规销售、安装燃气表70块,销售金额31500元。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00元,罚款315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郭钰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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