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晋城市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晋城市近日出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此次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的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员;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责任情况,分为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其中,守信行为包括: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受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表彰的,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为火灾扑救做出重大贡献的等六类消防安全良好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社会单位(场所)对其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等九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则包括: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等十三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细则规定,对纳入消防守信典型名单的信用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实施,适当减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实行信用提醒,诚信约谈,及其他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的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并适时开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各级文明办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间不予评为文明单位;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严格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种经营。

细则同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和修复等规定。逐步制定完善消防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依据各类单位及市场主体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消防监督检查措施。(记者卢科)

[编辑: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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