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川县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指出,要全面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力争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办法在厘清各相关部门职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国家投资修建的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供水干支管与村总计量水表以上为界)等配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以村总计量水表以下供水管道与入户管道户计量水表为界)产权属村集体所有。进户工程(以村级供水管道户计量水表到用水户的所有用水设施)产权属农户所有。联村供水工程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单村供水工程在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由县水资源利用保护中心依照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级管水员负责运行维修管理,因管理不善(如没有按时关水、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等)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损失和后果由村委和用户承担。产权属用水户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在水源及水质管理方面,各乡(镇)、村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工程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工程管理方面,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管线中的进(排)气阀、管道附属设施要定期检修。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严禁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建房、堆放废弃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标识牌、警示牌等标记。严禁破坏、盗窃饮水工程设备器材和附属设施。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建单位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凡需要占用、穿越饮水安全工程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工程运行和效益的,必须事先向供水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并采取补救或赔偿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供水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表计量,定期缴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护维修、更新改造等开支。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水费。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量由县电力部门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按农业排灌电价收取电费。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超过成本水价的,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同时,办法建立了奖惩机制,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故意破坏、损毁工程设施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水务局举报,以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