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

近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加快延链补链强链,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明确了监控点企业适用范围、享有的权利、认定程序和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依次为企业申请—属地审核—市级审核—审核公示。对照《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评分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智能化改造、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总评分在70分及以上且满足标准基本要求的企业可认定为监控点。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建、扩建。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按照《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评分标准》每年开展自评,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自评情况进行复查。每3年市工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复核,复核不达相关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对监控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细则》还明确了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由市工信部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控点资格。(陈亮)

[编辑: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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