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出台《关于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压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规定》指出,煤矿主体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需具备三年煤矿管理工作经历和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需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入井检查安全工作;要严把所属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关。
煤矿主体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按规定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经营、规划等各部门的全员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健全责任清晰、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等;要对所属煤矿“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确保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要与所属煤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严禁下达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经营目标;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动态抽查。
此外,煤矿主体企业要建立顺畅的安全费用统筹使用机制,保证灾害治理、装备升级、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资金;要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优配强师资力量;要制定对所属煤矿的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并严格执行事故煤矿“一票否决”考核制度;要建立健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机制,提高装备可靠程度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统筹所属煤矿用工缺口,不得违规安排使用劳务派遣工和采掘工程外包队伍。
《规定》强调,煤矿主体企业所属煤矿被应急管理部门查出煤矿图纸资料作假、隐瞒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煤矿过滤、修改、删除、屏蔽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就继续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或者检验数据造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隐蔽致灾普查结果与实际明显不符,资源整合煤矿未查明整合区域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复采煤矿未查明复采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擅自开采(破坏)防隔水煤柱,煤矿未按规定探放水或者探放水作业弄虚作假而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存在其他主观恶意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或者社会严重负面影响的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根据问题产生原因,倒查煤矿主体企业领导人员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栗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