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及奖励慰问试行办法

近日,记者从晋城市委政法委获悉,《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及奖励慰问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进一步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明确,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发生违法犯罪、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存在危险情况时,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于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见义勇为评定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部门成立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见义勇为称号的评审、评定等工作。在申报程序上,对拟授予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一般从县级见义勇为人员中推选,市见义勇为协会根据评审结果对拟授予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报市委政法委审批。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评定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

《办法》规定,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一等奖、二等奖”“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一等奖、二等奖”。奖励慰问标准为:获得晋城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一等奖”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二等奖”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获得“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一等奖”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得“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二等奖”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和家庭困难人员,根据中央、省级部门慰问标准相应开展助学助困慰问。(王婷婷)

[编辑: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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