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网络暴力案件。
2024年5月至7月,卫某为发泄私愤,利用AI技术将他人照片生成侮辱性的特效图文视频并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卫某的违法行为对他人正常生活及个人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卫某处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因信息在互联网中传播有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在信息网络中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会比一般侮辱形成更加严重后果。如果使用恶劣手段,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及社会影响,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编造、散播虚假信息,网上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清朗空间。(晋城市委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