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偷逃税款 精准稽查两审胜诉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3月14日,随着法官庄严宣判,法槌声响起,山西XX公司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二审终审落下帷幕。这标志着税务机关查办的这起典型偷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受住了司法审判的考验,成为“铁案”。

雷霆出击,快速破获偷税案件

事情要从2022年说起。

当年1月底,某市稽查部门收到一封来自外地税务机关的协查函,其中显示;山西XX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接收河南XX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

案源人员通过案源分析,发现该公司2016-2017年度因接受发票已多次被立案查处,经研究,决定不再局限于本次发票协查时间段和协查内容,将检查所属期扩展为2017年全年,开展全面检查。2022年3月4日,办理了立案手续。

数据比对,发现端倪。检查人员通过该纳税人账载数据与该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发票数据核对和登录总局云平台查询等数据对比,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在没有其他大幅投资增加的情况下,利润却反向下降为负数,经营情况异常不符合常理。这成为了检查人员瞄准的第一个突破方向。

实地检查,发现异常。查看企业账簿,发现对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凭证中变成了复印件,原件不知去向。异常的记帐凭证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重点关注,是否在刻意隐瞒什么?

调取账簿,固定证据。针对纳税人出现的异常举动,检查人员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申请调取企业账簿,固定纳税人账簿资料。经批准,纳税人相关资料顺利调回。

多方查证,明确重点。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账簿记载数据进行分析,信息技术人员对该纳税人金三数据、电子底账数据再次进行比对分析。通过该纳税人账载数据与该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发票数据核对和登录总局云平台查询,发现存在“2017年费用类科目数据增幅异常、广告宣传费长期挂账不付款、外地的开票企业存续时间短”三大疑点。从而确立了检查重点。

经综合分析,检查组怀疑该纳税人可能存在利用不合规发票多列支出的行为,于是将费用类科目以及发票的合法性作为下一步检查重点。

在后续查办过程中,本案纳税人不主动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含糊其辞,询问笔录之间相互矛盾,在零口供佐证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通过对为该纳税人开具发票的6家上游公司进行发函调查,发现涉案的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函的结果为“虚开”或“违规开具发票”。同时,经过对汇票进行调查取证,走访已离职的汇票经手人,到银行实地查验汇票流向以及汇票的接收方和最后承兑人,查实,本案资金流来自多个渠道,该纳税人用银行承兑汇票这种非现金交易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不真实。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依法定性,迅速挽回税款损失

综合取得书证、物证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后,2022年8月21日,经过集体审理得出,该公司通过取得30份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费用支出287110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717775元。稽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公司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717775元并加收滞纳金,定性为偷税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717775元。

听证诉讼,维持处理处罚决定

面对有关处理,该纳税人提出听证要求。稽查部门于2022年9月6日发布《公开听证公告》,因疫情影响,经该纳税人提请,延期于9月13日公开听证。听证期间,该纳税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仅仅是片面重复强调其业务真实性。双方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和关键证据进行质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以不服稽查局罚款处罚为由,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通知后,稽查部门成立了应诉工作小组,积极组织应对,按期提交答辩状并出庭应诉,庭审过程讲事实、摆证据,对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充分说明,最终取得胜诉。

历时四个月,两审终审胜诉。表明本案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利,也捍卫了税法权威。(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编辑: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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