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奖惩方案

为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改善,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改善责任,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奖惩方案,对全市范围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奖惩。

方案指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目前全市区域内已安装空气质量监测设施的国、省和市控点位“5+10+31”, 按照所属县(市、区)统一考核奖惩。考核奖惩指标为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六项。

考核方法为,在每月对各县(市、区)上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基础上进行资金扣罚和奖励。其中,当月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PM2.5每高于目标一微克,扣罚5万元;PM10每高于目标一微克,扣罚2万元;臭氧每高于目标一微克,扣罚2万元;一氧化碳每高于目标0.1毫克,扣罚2万元;二氧化硫每高于目标一微克,扣罚2万元;二氧化氮每高于目标一微克,扣罚2万元。

资金奖励分为目标考核奖和改善幅度奖。其中,目标考核奖为,PM2.5每低于目标一微克,奖励5万元;PM10每低于目标一微克,奖励2万元;臭氧每低于目标一微克,奖励2万元;一氧化碳每低于目标0.1毫克,奖励2万元;二氧化硫每低于目标一微克,奖励2万元;二氧化氮每低于目标一微克,奖励2万元。改善幅度奖为,对单项指标同比改善幅度前3名的,按照单项扣罚金额减去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后余额的35%、25%、15%予以奖励。

市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空气质量数据审核情况及时下达各县(市、区)月考核目标。年终,市财政局依据市大气办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对扣罚与奖励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事项办理。

同时,对于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故意损坏监测设备、加装过滤设施、修改仪器设备参数等人为干扰监测设施的,一经核实, 扣罚100万元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编辑: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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